1月22日晚間,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簡稱《辦法》),對非銀支付領域進行嚴格監管,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該新規從今年3月起實施。
《辦法》明確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還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此外新規還專門增加了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明確支付機構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將受處罰。
就在1月20日央行還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防范支付領域金融風險?!稐l例》將支付業務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要求非銀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同時還提出了支付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正面、負面清單,明確支付機構退出情形,加大對支付機構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的處罰力度。
基金君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梳理了15條核心內容解讀,供大家參考。
1、何為客戶備付金?
《辦法》給出定義,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同時,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
基金君來解釋一下,比如我們在購物網站要進行網絡支付,只要是未付出給賣家的錢,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替客戶存管的錢,都是客戶備付金。
其實,遵照國務院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2、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辦法》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全額交存至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
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發行預付卡或者為預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通過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統一交存至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3、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
《辦法》表示,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提供擔保。
4、優化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辦法》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選擇一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于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一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
開展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選擇一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于辦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兩家特定業務銀行,每家特定業務銀行可以開立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一家特定業務銀行的多個幣種跨境外匯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視作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于辦理跨境外匯支付結算業務。
5、開立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辦法》規定,開展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選擇一家備付金銀行開立一個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僅用于收取客戶的購卡、充值資金,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或者向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以外的賬戶轉賬。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交存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前發起、經由備付金銀行審核確認的當日誤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資金應當于每個工作日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6、客戶備付金劃轉應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辦法》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選擇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機構: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機構;
(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熟悉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的管理人員,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監測系統;
(三)具有滿足國家和金融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業務設施,具備與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務安全穩定運行所需的應急處置、災難恢復和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四)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基于保護客戶備付金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7、備付金銀行總資產不低于1000億元
《辦法》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時,應當選擇符合以下要求的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銀行:
(一)總資產不得低于1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
(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熟悉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的管理人員,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
(三)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和網點分布能夠滿足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要,并具有與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
(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五)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基于保護客戶備付金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8、客戶備付金的劃轉的要求
《辦法》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者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基于真實交易信息發送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
清算機構應當及時對支付指令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交與交易相關的材料。
清算機構有權拒絕執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約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發送的支付指令。
9、非銀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
《辦法》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于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在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之間進行,發起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
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
10、繳納行業保障基金
《辦法》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繳納行業保障基金,用于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
11、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記錄保存至少5年
《辦法》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與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逐日核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對記錄5年。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與特定業務銀行定期核對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的存放、使用、劃轉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對記錄5年。
12、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備付金主監督機構
《辦法》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并在備付金協議中予以明確;其他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應當配合備付金主監督機構進行備付金監督,定期向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業務及風險信息,備付金主監督機構收集匯總后與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核對,并向非銀行支付機構住所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核對校驗結果。
13、15種備付金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
《辦法》指出,15種違法違規行為將進行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存放、使用或者劃轉客戶備付金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發送客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備付金協議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選擇備付金銀行、清算機構開展備付金業務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開立、變更、撤銷備付金賬戶、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備案自有資金賬戶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行業保障基金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劃轉手續費收入的;
(八)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付金銀行、清算機構、備付金主監督機構變更事項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項或者報送、告知相關信息的;
(十)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自查機制等客戶備付金管理相關工作機制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自查等客戶備付金管理相關工作的;
(十一)拒絕配合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客戶備付金業務進行監督的;
(十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客戶備付金信息共享機制義務的;
(十三)未按本辦法規定監測、監督客戶備付金交易的;
(十四)未按本辦法規定核對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賬務的;
(十五)其他危害客戶備付金安全、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擾亂清算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14、《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15、《辦法》表示,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的6個月為過渡期。過渡期內,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理順相關賬戶體系,選定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完成業務流程及系統改造、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建立等工作。
另外,《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基金君也做了梳理8大要點。
1、支付業務分為儲值賬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條例》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儲值賬戶運營;
(二)支付交易處理。
監管表示,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有效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
2、非銀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億
《條例》要求,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不從事支付業務的,任何單位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支付”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監管表示,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對支付機構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強化公司治理要求,實施全方位、全流程監管。
3、對支付機構股東5項要求
《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為治理結構良好,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清晰,股東、最終受益人結構透明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為企業的,應當具有充足的資本實力、較好發展前景的主營業務、穩定的盈利來源以及可持續發展能力;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充足的資本實力;
(三)無犯罪記錄,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嚴重市場失信行為,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者處于整改期間;
(四)未發生過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非銀行支付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業務機構的行為,或者在投資非銀行支付機構、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從事金融業務機構時,沒有提供虛假承諾或者虛假材料的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4、控股股東及實控人的六種禁止行為
《條例》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過特定目的載體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規避監管;
(二)關聯方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惡意使用關聯關系;
(三)采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
(四)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
(五)成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日起,3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股份;
(六)其他可能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經營管理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監管表示,通過正面清單加負面清單方式,明確成為支付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條件及禁止情形,加強對股東資質、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監管。
5、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分類確定監管要求
《條例》系統性提出支付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遵守的原則與規定:
一是根據從事儲值賬戶運營業務的支付機構和從事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的支付機構風險程度的不同,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
二是明確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確保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
三是強化備付金管理要求,強調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自有財產,要求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放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并明確與之配套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戶權益。
6、監督與管理的要求
《條例》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豐富監管手段。
一是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二是規范人民銀行的檢查權和檢查措施,保障人民銀行執法權的有效行使。
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股權質押、開展創新業務、重大事項變更等情況須向人民銀行備案等監管要求。
7、法律責任
《條例》以做好支付領域風險防范和處置、堅決打擊違規活動、整治金融亂象為主旨,明確支付機構退出情形,加大對支付機構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的處罰力度。
明確對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機構參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加大對持牌機構為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機構提供支付業務渠道行為的處罰力度。
8、《條例》明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支付信息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對支付信息服務機構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監管,參照《條例》關于支付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